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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名字该归谁(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1日09:04 沈阳晚报
保姆“盗”用女儿名

  家住河南省南阳市的孙辉、李云是南阳市一企业的退休职工,家中有一儿一女还有一位老人。由于老人身患疾病行动不便,两人便想雇请一位保姆来照顾老人。1993年,李云将自己在农村老家务农的侄女李平带到南阳来照顾老人。

  孙辉、李云的女儿叫李欣欣,自幼在老家新野县城上学,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户口。随着女儿一天天的长大,她的户籍问题也成了父母心中的一个疙瘩。1991年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户籍管理有些松动,孙辉、李云两人便以1万元的价格为女儿李欣欣在南阳市买了一个户口,入户在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车站派出所。但此时李欣欣还在新野县上学,而没有办理身份证,户口本也暂时由其父母保管。

  3年后的1995年5月1日,经李云两口子的帮助,李平招工到南阳市一家企业工作,在招工表中她将自己的名字改成李欣欣。2000年1月23日,李平拿着李欣欣的户口本到派出所以李欣欣的身份为自己办理了身份证件。孙辉、李云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多次向李平索要身份证,但一直未果。无奈,李欣欣一纸诉状将李平和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告上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判决:原告权利受保护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身份权。民民的姓名只是一个人的代号,任何人都有使用什么名字和不使用什么名字的权利。在本案中被告李平使用“李欣欣”之名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李平未经原告同意冒用李欣欣的身份状况,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李欣欣要求被告李平停止侵权的理由成立,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李平应当停止使用与原告相关的身份状况。原告李欣欣认为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为李平办理身份证和分立户口有误,因办证、分户行为属公安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因而原告李欣欣对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当,原告该诉讼请求在本案中不予审理。于是,法院作出了“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李平停止侵权,并不得使用与原告相关的身份状况。诉讼费50元,由被告李平负担。”判决下发后,原、被告未提起上诉。(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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