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案催生特殊规定:幼女堕胎医院留样备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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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1日10:38 东方网 | ||||||||||
前不久,浦口区检察院会同该区公安局、卫生局联合下文,要求驻区各医疗卫生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如果发现有疑似不满14周岁的幼女进行堕胎,应保留胚胎组织等有关物证备查,以便公安机关能尽早查获奸幼色魔。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6月16日刚刚由浦口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继父强奸幼女致其怀孕一案,直接催生了这项特殊规定。 今年未满14岁的少女小花(化名)家住浦口区珠江镇。1999年年底,聂某带着当时9岁的小花“
2002年夏天的一个中午,趁聂某到田间拔猪草时,吴某准备对睡午觉的吴花实施奸淫。幸好,聂某此时突然回来,发现“丈夫”竟然对女儿图谋不轨,聂将吴某大骂了一顿。但此后她原谅了吴某。聂某的软弱,使得吴某胆子变得越来越大。去年7月的一天晚上,吴某乘聂某和吴花熟睡之机,将吴花强暴。十几天后,吴某再一次乘吴花熟睡,对其施暴。今年1月,已有6个月身孕的吴花由母亲陪伴,到医院做了人流手术。 尽管聂某没有报案,但吴某把继女“搞大肚子”的传闻,很快就在村里传得沸沸扬扬。今年3月1日,浦口区公安局干警在走访村民过程中,听说此事,迅速将吴某抓获归案。 在这起案件的审查中,浦口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发现,医院在对吴花进行人流手术时,没有及时报案,更没有保全好最有力的证据——胎儿。幸亏吴某曾当着医生和聂某的面,承认吴花怀孕是他所为。而此前聂某也曾亲眼目睹吴某对吴花欲行不轨的行为。否则,一旦被告人不认账,而办案人员又没法对胎儿进行DNA检测,这起案件的办理难度将非常大。 联系到近年来屡屡发生的强奸幼女案件取证困难的实际情况,浦口检方本月17日联合公安、卫生部门出台上述规定,要求辖区医疗卫生单位,如果发现疑似不满14周岁幼女有可能遭到性侵犯,应认真做好登记,注意保留物证,以帮助司法机关更加准确有力地斩断伸向幼女的罪恶之手,切实维护幼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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