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学生索钱不成殴伤同学,学校因此承担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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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1日11:50 南京日报 | |||||||||
【金陵晚报报道】3名未成年中学生向同学成宝索要50元不成后,在第二天一早竟然飞脚蹬倒成宝,继而一阵疯狂的拳打脚踢,致使成宝全身多处受伤辍学在家。事后,受害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在本案中,学校承担什么责任成为争议的焦点。 今年2月9日傍晚,六合区程桥中学高二学生成宝在宿舍里准备新一周的学习计划。这
但是王林之等3人并不相信成宝的话,他们让成宝想办法,“不然就看着办!”成宝回到宿舍后,实在想不出到哪里去找钱,就给家里人发短消息和打电话求救。成宝家长大约在晚上11点左右赶到了程桥中学,找到了政教处反映情况,要求校方尽快作出处理。政教处的人以“在晚上处理势必会影响学生的休息”为由,要求等到早上再处理事情。为了安抚成宝家长,政教处的值班人员保证成宝在校的人身安全。这种情况下,家长在当晚没有见到孩子。 第二天早上,成宝的父母突然接到通知,儿子被人打伤了!原来,在早上7点不到的时候,王林之因为没有收到钱,他纠集了康枉等人来到成宝宿舍。成宝一开门就遭到了一脚飞蹬,一下子倒在了地上。“说,为什么没送钱过来?打!”就这样,3个人对成宝一顿拳打脚踢。其他同学见状立即通知了学校。 3名学生被带到派出所后,对自己打人行为全部承认。而此时的成宝经医院检查发现,左耳听力下降,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事过不久,双方家长和学校三方就赔偿一事协商不成,终于闹到法院。成宝家长聘请南京金路律师事务所王权律师作为代理人,将学校和王林之等人的家长一起推上了被告席。在诉讼请求中,成宝家长要求被告赔偿1.5万元,其中精神损失费1.2万元。法院很快作出了判决,判定王林之等人和家长赔偿受害方6500余元,程桥中学对王林之等人和家长不能给付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文中未成年人使用化名)记者眭军杰 律师视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该案代理律师王权对这份判决却颇有异议。他提出学校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不够的。他认为,学校对在校学生,尤其是未成年的学生,负有其安全的保护义务,学校应当善尽职守,不能因为自己的疏忽而使学生受到伤害,否则就构成违法。本案中,学校在原告向其求助的时候就已经知晓原告的现实危险处境,但因为学校没有及时对被告学生进行管理教育,没有对原告进行安全保护,才放任了这起事故的发生。因此,学校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不仅仅是补充赔偿责任。 (编辑 爱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