仨供电员当起“电耗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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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2日08:12 半岛都市报 | |||||||||
本报7月1日讯(记者 于小航) 供电单位的工作人员竟然监守自盗。记者日前从有关部门了解到,胶州市供电公司的韩某等3人利用职务之便,勾结偷电单位负责人用调低电表度数或“峰”调“谷”的手段,疯狂盗窃工业用电10万余度。近日,胶州法院作出判决:分别判处韩某等人及偷电单位负责人刘某等有期徒刑10年到3年,并分别处以2万元到5千元的罚金。
经胶州法院审理查明,“电耗子”韩某、杜某、田某被捕前分别在胶州市供电公司担任财务核算员、用电检查员和抄表员。2002年5月至2004年1月,3名罪犯利用职务之便,勾结胶州市隆海食品有限公司等3家偷电单位负责人王某、刘某、李某,采用调低电表度数或“峰”调“谷”的手段,共盗窃工业用电10万余度。其中,韩某参与偷电16次,分得赃款17140元;杜某参与偷电15次,分得赃款13900元;田某参与偷电5次,分得赃款8000元。3家偷电单位负责人王某等参与偷电,分别分得赃款18830元、16370元和6600元。 胶州检察院和胶州法院调查证实,韩某等3名“电耗子”多半情况是与偷电单位勾结,偷电后或直接向偷电单位索贿分赃,或将每次偷电的度数按每度电0.40元到0.70元的价格与偷电单位负责人分赃。 胶州法院审理认为,韩某等6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国家电力,涉案数额巨大,均构成盗窃罪。据了解,案发后,韩某等3名“电耗子”所得的赃款及王某等3人所在单位省下的用电款已全部追回,发还给了胶州市供电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