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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民工子弟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2日08:44 解放日报

  本报讯(记者金柯通讯员王辛)举办民工子弟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校长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5年同级教育经历。市教委昨天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以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学校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民工子弟学校的办学目的是帮助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比较集中的地区解决其子女享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意见》对民工子弟学校办学资质提出明确要求。办学者为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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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办学者为单位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校长(或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品行端正,有5年以上同级教育工作经历,并持有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任职资格(资历)证明和校长上岗证书。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具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证书,其他职工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学校要有能较长期使用的独立、安全的校舍,教室保证光照和通风,有一定的运动场地和必备的教育教学设施,有符合规定的卫生、消防等设备设施,基本符合上海市小学、初中的办学标准。

  学校实施“就近入学”原则,不得办分部,不得开设中小幼不分的混合班。学校必须依据规定,做好学籍管理工作。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辍学,学生中途离校应有学籍去向。学生在小学、初中修业期满,学校应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

  《意见》还指出,学校要有必要的开办资金和保证日常教育教学运行的稳定经费来源,有独立、合法的财务管理。符合办学条件和要求的学校纳入区县民办教育的管理范围。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办学成本核定后,报物价部门核准,向社会公示,收费必须出具合法票据。学校终止办学的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并在终止办学前6个月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终止办学。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协助学校妥善安置在读学生,保证学生学业不受影响。

  据悉,本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将对以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学校进行清理登记,达不到办学条件的学校将被责令限期整改;到期仍无法“达标”的,将责令其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办学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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