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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业费花哪儿了 业主要看物业收支账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2日09:06 胶东在线

  因为迟迟不肯向广大业主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昨天,恋日嘉园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王澍才和70多名业主代表全部的400多名业主与恋日嘉园的物业管理公司对簿公堂,要求判令物业公司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向业主公布3年来的物业管理收支账目。据介绍,业主委员会告物业管理公司要求公开并审计账目,在北京可能还是第一例。此案已在丰台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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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内 几十名业主参加了旁听

  上午9点多,走进丰台法院,记者发现由于不能先进法庭就座,70多名自发前来的业主把法院原本宽敞的二楼楼道“填”得满满当当的,而且不光是中青年人,很多白发苍苍的老者也互相搀扶着在楼道或当事人休息室里休息,据说来得早的8点就到了法院。到10点钟开庭时,由于法庭座位有限,坐不了这么多旁听者,工作人员在与业主协商到底让不让这么多旁听者进入法庭时还花费了十分钟左右的时间。最后在与法庭协商、保证保持肃静后,70多名业主们全部走进法庭,老人们坐在大家谦让出的二十来个座位里,其他人站着旁听此次庭审,声势颇为壮观。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王澍才、代理律师和另一位业主也代表大家坐在了原告席上。

  原告方 业主要看物业收支账目

  10点10分左右,庭审开始,在审判长核实了原被告及代理人的身份后,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王澍才开始陈述大家的诉讼请求。其实业主们这次的要求很简单——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公布物业管理的收支账目。王澍才说,被告北京市华野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开发商指定的物业公司,从2001年4月开始负责物业管理,但在长达3年多的时间里,他们既不与原告和广大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也不依法履行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的义务,这种漠视广大业主合法要求的行为不仅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公布账目的规定。所以业主们要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义务,向恋日家园的广大业主公布自2001年4月到2004年4月的物业管理收支账目,同时依法接受原告及广大业主的查询和审计。

  被告方 坚称原告不具主体资格

  物业公司的代理人则在法庭表示,因为原告王澍才不是产权人,不具备主体资格,诉讼本身就没有效力。另外,管委会中占多数的6名成员已在起诉前为法庭做笔录说明不知道也不同意以管委会的名义起诉物业公司。还有,王澍才一人掌握着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印章,违反了有关规定。而且年初时,管理委员会中的一些委员和物业公司已达成共识,决定在年底之前公布有关账目。所以要求驳回起诉。

  辩论点 一些委员和物业公司关系受质疑

  随着双方证据的一步步“见光”,由于作为证据的法律条文正确性无法质疑,大家的矛头渐渐指向了表示不同意和物业公司打官司的6位委员是否和物业公司存在“不正常利害关系”上。

  原告拿出证据证明,去年其中的四位在没有得到广大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就私下和物业公司签订了地下车场的收费协议,引起旁听席上的业主们热烈的掌声“支持”。物业公司提出在今年年初和委员们组织的茶话会上已经达成了年底公布的协议,原告指出他也参加了这次会议,其间并没有达成任何协议,而且被告出示的证据——签到名单上并没有其中两位的名字,但他们在给法庭的笔录中却说在这次会上达成了协议,原告问:“他们没参加会是怎么知道会议内容的?”被告说是后来打电话告诉他们的,结果引来旁听席上的又一次掌声和嘘声,还有旁听业主说“伪证”,把审判长都逗笑了。

  双方还就物业管理委员会中的6名成员是否真的对起诉之事不知情,他们能否代表广大业主与物业公司达成共识等问题进行了辩论。在经过双方一个多小时的激烈辩论后,法官宣布休庭,等待宣判。

  开庭前 已促使物业公司降了物业费

  其实告物业公司要求公开账目只是业主们和物业管理公司矛盾的“冰山一角”。王主任介绍,恋日家园的房子每平米每月要向业主收取2.321元,自己每天就要给他们十多块钱的物业费,但是他们提供的服务根本不能令人满意,存在严重的“质价不符”。去年就有18名业主因为物业服务差拒交物业费而被物业起诉,并且败诉。但是今年情况有所改观,目前已经有业主在物业费方面和物业的官司得到了法院认定“物业管理存在瑕疵”,因此把物业费从2元多降到1.39元的初步“胜利”。

  业主们希望通过这场官司进一步申请自己的权利。目前想通过正常途径“炒”掉物业很难,但是对自己的权利的保护问题上,业主们也不会有一丝一毫的退让。小区业主是否有权审查物业管理公司费用支出

  小区的业主到底有没有权利审查物业公司的费用支出和使用情况呢?为此,记者昨天采访了北京市小区办的有关人士。

  据介绍,从2004年1月1日起,全国都开始执行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联合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北京也不例外。在这个办法中的第九条规定:“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也就是说,目前,本市各个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采用的不是包干制,就是酬金制。

  在办法中是这样定义的:“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居住小区办的负责人解释说,实行包干制的,物业公司每年公布一次收支情况,业主大会主要考核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没有审计权利。但是实行酬金制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在办法的第十三条还规定说:“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在新近出台的《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中,对此就有了约定,业主在和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要按照这个示范文本来签订,就可以事先约定好按照哪种形式收费,也就约定好业主可否以及何时可以审计物业公司的收支账目了。责任编辑:吴巧龄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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