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听证的不听证 主管领导要挨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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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2日09:41 沈阳晚报 | |||||||||
本报讯(记者朱峰)行政许可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要请利害关系人“发言”,这是《行政许可法》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发言”的方式就是听证。7月1日,就在《行政许可法》实施的同一天,《辽宁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也正式实施。利害关系人有权发言 《行政许可法》规定,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时,准备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行政机关对
《办法》规定,除听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听证主持人认为自己与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中应当遵守听证规则;如实提供与听证有关的材料;保守秘密,保护个人隐私。听证会笔录是决策重要依据 听证会要有全面、客观、真实的听证笔录,在听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后,听证笔录将作为行政机关做出决定的重要依据。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但参加听证所支付的费用自理。该听证的不听证,“主管”挨罚 《办法》规定,如有这四种行为发生: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违反听证程序,剥夺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故意作虚假听证记录,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扰乱听证秩序的,由听证主持人给予警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