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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主任”不宜错称“村长”周红彬褚月霞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2日10:20 安徽在线-现代农村报

  在很多影视剧中经常听到“村长”这种叫法,报刊杂志上也不时看到“村长”这一称谓。其实,这是人们对“村民委员会主任”的一种误解,这样称呼很容易使人误认为“村民委员会”是一级政权组织,“村长”是上级任命的最基层的一级官员。实际上,把“村民委员会主任”简称为“村长”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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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该法第九条同时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3至7人组成。”

  可见,村民委员会不是一级政权组织,而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乡(镇)政府与它的关系也不是上下级关系,而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是由村民选举产生,而不是由上级任命。主任应称呼为“村民委员会主任”,也可简称为“村主任”,但不能称做“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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