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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最低工资标准昨起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2日11:35 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 (通讯员 宁劳轩 记者 李灿) 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正式发出通知,我市开始执行新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区,最低工资由原来的540元上涨为620元,小时最低工资由原来的4.6元/小时上涨为5.2元/小时,适用于南京市市区(含江宁区);二类区,最低工资由原来的450元上涨为500元,小时最低工资由原来的3.8元/小时上涨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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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元/小时,适用于溧水县;三类区,最低工资由原来的390元上涨为440元,小时最低工资由原来的3.3元/小时上涨为3.7元/小时,适用于高淳县、原六合县、原江浦县。

  另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介绍,上述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最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在以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时,须向有关机构缴纳本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最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另外,最低工资也不包括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伙食补贴、住房补贴;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发明创造、技术革新以及其他原因获得的非经常性专项奖金。

  (编辑 草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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