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台商绑架案主犯被判无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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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2日13:06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新华社广州7月1日电广东省东莞市中级法院日前就东莞特大台商绑架案作出判决。法院以绑架罪判处主犯胡清平无期徒刑,其他三名罪犯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两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2003年10月,台湾商人潘堆因生意失败,伙同其女朋友瞿华凤(另案处理)密谋绑架在东莞做生意的台湾商人郭东河,进行勒索钱财。潘、瞿打电话给在江西的胡清平,要他找四个人一起来广东“做事”。胡清平纠合黄曦、潘隆亮、陈铁平,四人从江西九江市来到东莞。潘堆、瞿华凤当场承诺,事成后会给他们50万元酬金。 10月22日深夜,被害人郭东河离开酒店,胡清平、黄曦、陈铁平以查车为名将郭东河的小轿车截停,趁郭下车接受检查之机,将其制服。由于郭的不断反抗,胡用水果刀向他的腿部、手部各刺一刀。陈铁平等人将郭囚禁于万江区某花园一房内,由瞿、胡、黄曦三人看守。 第二天,瞿华凤多次致电在台湾的郭东河的妻子王玉美,向其勒索168万美元的赎金。10月24日,王玉美按要求将168万美元交给前去拿款的潘堆。25日,潘堆从台湾返回东莞市,向胡清平等人交付部分酬金20万元人民币。随即指使胡清平、瞿华凤等五人将郭东河装进行李箱,准备将其转移地点。当胡清平等4人将被害人抬下楼准备上车时,被伏击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警方从行李箱内解救出了被害人郭东河,并当场缴获赃款共计13万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认为,胡清平、潘隆亮、黄曦、陈铁平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判处主犯胡清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处黄曦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潘隆亮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陈铁平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