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强奸案催生新规 幼女堕胎医院须留样备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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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2日14:22 浙江在线 | |||||||||
据南京日报报道日前,江苏南京浦口区检察院会同该区公安局、卫生局联合下文,要求驻区各医疗卫生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如果发现有疑似不满14周岁的幼女进行堕胎,应保留胚胎组织等有关物证备查,以便公安机关能尽早查获奸幼色魔。 报道称,6月16日刚刚由南京浦口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继父强奸幼女致其怀孕一案,直接催生了这项特殊规定。
今年未满14岁的少女小花(化名)家住浦口区珠江镇。1999年年底,聂某带着当时9岁的小花“改嫁”浦口男子吴某。去年7月的一天晚上,吴某乘聂某和小花熟睡之机,将小花强暴。十几天后,吴某再一次乘小花熟睡,对其施暴。今年1月,已有6个月身孕的小花由母亲陪伴,到医院做了人流手术。今年3月1日,浦口区公安局将吴某抓获归案。 在这起案件的审查中,浦口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发现,医院在对小花进行人流手术时,没有及时报案,更没有保全好最有力的证据———胎儿。幸亏吴某曾当着医生和聂某的面,承认小花怀孕是他所为。而此前聂某也曾亲眼目睹吴某对小花欲行不轨的行为。否则,一旦被告人不认账,而办案人员又没法对胎儿进行DNA检测,这起案件的办理难度将非常大。 联系到近年来屡屡发生的强奸幼女案件取证困难的实际情况,浦口检方本月17日联合公安、卫生部门出台上述规定,要求辖区医疗卫生单位,如果发现疑似不满14周岁幼女有可能遭到性侵犯,应认真做好登记,注意保留物证,以帮助司法机关更加准确有力地斩断伸向幼女的罪恶之手,切实维护幼女的合法权益。来源:新京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