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行政许可法》这样起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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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3日05:55 成都日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记者晨迪)在昨日接到的热线电话中,很多市民对“如果相关部门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自己造成了侵权时,该如何起诉?程序是什么?”等问题比较感兴趣。为此,本报专门请成都中院的法官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成都中院行政庭的法官表示,行政许可诉讼是行政诉讼的一种,提起行政许可诉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原告资格。凡是与行政许可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都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许可诉讼。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只能是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而不是企业、团体或者别的法人,更不是个人。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即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具体指出行政机关处理决定存在的问题。比如案情不实、证据不足、违反法律规定、程序不合法。当然,这些问题是否存在,只有在人民法院审理之后才能确定。原告指出这些问题之后,必须在诉状中明确提出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决的诉讼请求,还应当提出事实和法律依据,来证明自己主张的正确。 (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 (5)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规定可以直接起诉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许可诉讼。 (6)要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凡是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在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起诉,即丧失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法院决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