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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撞死人员工来替罪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3日10:09 沈阳今报

  记者赵彤 新闻回顾

  7月1日今报报道了《北京牌照车肇事逃逸》一文:2004年6月30日凌晨1点20分左右,在沈阳市和平区安图街8号门前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北京牌照的黑色凌志车与一辆农用三轮车相撞,致使1人死亡、1人重伤、4人轻伤。肇事车逃逸,但在现场却留下京CP2360的车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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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凌晨惊魂菜贩丧命轿车逃逸

  据了解,伤者和死者均是新城子区虎石台人,他们当天约好一同到砂阳批发市场上菜卖。三轮车在直行过程中,突然从一石墩后驶出一辆左拐的车,两车相撞后,三轮车向右侧翻,并向前滑行20余米撞到马路牙子上。

  凌志车也撞得不轻,前保险杠和车牌被撞掉。肇事后,司机开车仓皇而逃,延误了抢救伤者的时间。几分钟后,交警赶到将伤者送往医院。根据目击者提供情况,这辆车经常在附近出没,可能是红日汽车修配厂的车。

  注:《交法》第70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司机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司机应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交警或公安机关交管部门。

  替人顶罪汽修厂员工说真情

  事故发生地附近有许多汽车修配厂,但红日汽修厂疑点最多:1.从凌志车行车痕迹看,是从红日汽修厂出来的;2.红日汽修厂离事发地最近;3.交警在处理事故时,红日汽修厂员工围在一边打探情况;4.在接受询问时,汽修厂员工对此事遮遮掩掩。

  于是,交警多次与红日汽修厂联系,上门讲政策,希望肇事者能主动投案。当晚7点,一名自称是肇事者的男子高学军走进和平区交警大队。然而,高学军对肇事过程表述不清,令交警产生怀疑。经审,高学军说:“车不是我开的,是大老板开的。他许诺说,只要替他顶罪就不会亏待我。”

  7月1日晚10点半,红日汽修厂二老板隋延亮(化名)来到和平区交警大队,称要给高学军送些东西,交警立即对他展开突审。隋延亮起初百般狡辩,后来在大量证据面前只好承认,肇事者是他哥哥隋延明(化名),并且隋延明是无照驾驶。

  注:《刑法》第310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后通牒肇事司机投案自首

  通过隋延亮,交警向隋延明下达最后通牒:7月2日下午2点前必须投案,否则将实施抓捕行动。

  昨天下午,记者和交警静静地等待隋延明的到来。下午2点,隋延明在朋友的陪同下投案。目前,他对自己肇事逃逸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注:《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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