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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场免费 岂可免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3日10:1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我骑摩托车去某饭店吃饭,进店前把摩托车停在饭店门前的停车场。吃完饭发现车被盗走了,至今没有破案,我要求店家赔偿,店家以没收取费用为由予以拒绝。请问,店家应否承担责任?免费就可以免责吗?

  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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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发:

  你去饭店吃饭,饭店为你提供停车的场所,这是一种附属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这里的人身、财产安全不仅包括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本身安全,也包括除了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以外的消费者人身财产的安全,即特定经营场所的安全。正是因为经营者没有尽到对特定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才导致你的摩托车被盗。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附属于主消费的附属消费虽不收费,但饭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仍应对你摩托车丢失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免费不能免责。

  王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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