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再用“新法”判民事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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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3日10:14 每日新报 | |||||||||
驾摩托肇事撞伤他人张家民孙永亮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孙永亮】本市第二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民事案一审判定。驾驶摩托车肇事的被告古某被判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3209.8元。
原告景某诉称,事发当日,他骑自行车在外环线一铁道附近准备通过时,被告古某驾驶未经检验的二轮摩托车逆行由其身后右拐,准备并入顺行道时,将他连车带人一并撞倒,造成他身体受伤,车辆受损。故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9755元。 被告古某辩称,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无异议,对原告主张的各项诉讼请求,均认为数额过高。 法院认为,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双方当事人对此认定未提出异议,法院予以支持。古某驾驶未按规定检验的机动车发生事故后,未保护现场和及时报案,应付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3209.8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