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房只卖5万元生悔意 诉请返还一审被驳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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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3日11:10 解放日报 | |||||||||
本 报讯(杨克元陆莉萍)两年前,母亲将女儿晨晨拥有产权的一套房屋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随着房价上涨,母女俩为挽回当初的“错误”决定,晨晨以母亲无权将自己名下的房屋卖掉为由,将母亲和买房人张女士一起告上法庭。但由于母亲的卖房行为已构成了法律上表见代理行为,日前,晨晨的诉请被闵行区法院一审驳回。
前年6月,晨晨母亲将这套房屋以总价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张女士。张女士在购进房屋后,出租给他人,每月得租金400元。随着房价上涨,房屋价格已今非昔比。今年3月,晨晨将母亲及买受人张女士都作为被告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两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晨晨的母亲在收取房款当日即将房屋交付,其行为让张女士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法院予以确认。而根据晨晨的陈述,在其母亲出售房屋后不久即已知晓此事,却在近两年的时间内,未通过合法途径向张女士主张权利,该陈述有悖常理。现晨晨称其母亲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的诉称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表见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