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每周报告一次活动情况,每月书面汇报一次。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等六部门近日联合制定了《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对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行为作出了规范性要求。
让罪行较轻的罪犯回到社区,在没有高墙铁网和管教干警的生活环境中改造自己,这是我省从去年底开始尝试的一项重大司法改革措施。在先期试点的基础上,我省这次出台了
管理规定,对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加以规范。规定明确要求,矫正对象户籍地(常住地)的司法所每月应当走访矫正对象家庭、单位或居(村)委会,了解掌握矫正对象情况;矫正对象活动范围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县(市、区)行政区域,因故需暂时离开的,应经县(市、区)司法局批准,一次请假不得超过7天;矫正对象应当参加社会生产劳动,没有能力自谋职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协调有关部门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矫正对象矫正期满解除矫正,应当由司法所出具书面鉴定材料,报县(市、区)司法局审核批准。司法所于矫正期满日书面通知矫正对象本人,并以一定形式在社区公布;司法所应建立健全管理工作台账,每月对矫正对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并根据分析情况,及时调整监督管理措施。(沈思新 黄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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