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的竞业限制合法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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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4日08:50 无锡日报 | |||||||||
律师同志: 我原是无锡某企业职工,三年前到该企业工作,当时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该条款只规定了我一旦离职,则8年内不得从事与原企业相同或类似行业的工作,若违反此约定须赔偿原单位经济损失10万元。后合同期满我应聘至此行业中另一企业,现原企业要求我按原合同约定赔偿经济损失。请问:我该承担此经济赔偿吗牽唐某
依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应当同时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而且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直接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约定不得超过三年。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约定给予经济补偿,则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因此,你原单位在未按照约定给予你经济补偿的情况下,是无权要求你承担保密义务的,原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也是无效的。且原约定期限也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你对此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