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性服务”合伙人反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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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4日08:59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觉得生意合伙人“人品太差”而要求散伙的柳女士(化名),却被对方告知要留下一笔2000元的“信用保证金”,由此双方闹得不可开交。昨天下午,记者来到了发生纠纷的南京市某婚介所。 在婚介所的办公室外面,一只椅子醒目地歪倒在地上,双方的火气可见一斑。柳女士情绪激动地告诉记者,她在今年3月开始和这个婚介所的法人张女士合股经营,双方通过合同
经过磋商,柳表示愿赔偿合同违约金1500元,在此之外张退还她投入资金加利润分成共10000元。可到第二天,张却提出,柳明确说离开后也将从事婚介工作,担心其将原婚介所的会员档案等一起带走,就要求柳留下2000元作为信用保证金,如在两个月内,客户无明显减少,就将2000元原数退还。柳则认为,初期的硬件投入如电话、桌子等自己已经不要了,张还要再扣自己的钱,实在是“贪得无厌”,坚决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情绪越来越激动。 由于是民事纠纷,记者也无法判断曲直,只得向工商部门有关人士咨询。该人士称,“信用保证金”的问题双方可以约定,并不违反合同法规。双方如果一直不能达成协议,只能上法院解决了。昨天,记者再次联系上当事双方,获悉双方都做出了让步,“信用保证金”缩减为1000元。(濮铭李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