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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厅内互殴都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4日09:31 北京青年报

  本报讯戴先生去某大厦里的歌厅唱歌,结果因嫌包间费太贵,与服务人员打了起来。昨天,市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某大厦上诉,维持一审平谷区法院作出的判决,即大厦赔偿戴先生部分损失共计2000余元。

  去年2月25日晚11时许,戴先生与几位朋友酒后到某大厦经营的歌厅唱歌。后因包间费问题,与歌厅经理王某发生争吵,歌厅服务人员与戴先生等人因此发生互殴。经北京市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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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平谷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鉴定,戴先生的伤为轻微伤上限。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戴先生等人到大厦歌厅唱歌,大厦应提供服务。双方发生争吵时,大厦服务人员应理智、妥善解决。但其未能冷静处理,反而与戴先生等人发生互殴,并将其头部致伤。大厦服务人员在上班期间致伤戴先生,大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戴先生等人酒后到大厦娱乐,与对方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并引起互殴,也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其本人亦承担部分损害后果。

  作者: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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