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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家乐福已上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4日09:31 北京青年报

  家乐福小票不改时间限制

  本报讯7月1日、2日,本报连续报道了消费者李长城起诉家乐福超市“发票案”在丰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事。7月2日,家乐福企业负责人在就此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法院只要求家乐福在判决后10天内为原告李长城超过一个月的购物小票开具发票,并没有强制要求家乐福更改小票上“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办理”的“店规”,所以是否修改这一“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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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家乐福还在商议之中。而昨天记者获悉,一审中官司赢了一半的李长城律师,目前已经就要求家乐福撤销购物小票上有关一个月内办理发票的诉讼请求提出上诉。

  据悉,在该案一审起诉中,原告李长城律师曾有两个诉讼请求,一是要求家乐福为其超过一个月时限的购物小票开具发票,二是请求法院判决家乐福撤销购物小票上标明的“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办理”的格式条款。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李律师要求家乐福为其开具发票的诉讼请求,而以“购物小票是买卖双方交易的凭证,购物小票上所载‘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办理’的内容,不是双方在买卖交易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该内容对双方均不具有约束力”,判决驳回了李律师的第二个诉讼请求。原告李律师就此提出上诉。

  其在上诉状中认为:《合同法》和《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卖方开具发票是整个交易行为的一部分,所以,既然小票规定了办理发票的期限,那么小票就不仅仅是交易的凭证,而且构成整个买卖合同的一部分,不能说对双方没有约束力。小票上留有这个条款,一些不明真相的消费者还会根据小票上的条款,在紧张的购物之余去排队开发票,而且还会给商家不给小票过期的消费者开发票留下理由。而且一审判决已经证明该格式条款是不合法的,所以判令家乐福在购物小票上撤销该条款也就合法合情合理。

  作者:李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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