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家乐福已上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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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4日09:31 北京青年报 | |||||||||
家乐福小票不改时间限制 本报讯7月1日、2日,本报连续报道了消费者李长城起诉家乐福超市“发票案”在丰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事。7月2日,家乐福企业负责人在就此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法院只要求家乐福在判决后10天内为原告李长城超过一个月的购物小票开具发票,并没有强制要求家乐福更改小票上“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办理”的“店规”,所以是否修改这一“店
据悉,在该案一审起诉中,原告李长城律师曾有两个诉讼请求,一是要求家乐福为其超过一个月时限的购物小票开具发票,二是请求法院判决家乐福撤销购物小票上标明的“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办理”的格式条款。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李律师要求家乐福为其开具发票的诉讼请求,而以“购物小票是买卖双方交易的凭证,购物小票上所载‘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办理’的内容,不是双方在买卖交易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该内容对双方均不具有约束力”,判决驳回了李律师的第二个诉讼请求。原告李律师就此提出上诉。 其在上诉状中认为:《合同法》和《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卖方开具发票是整个交易行为的一部分,所以,既然小票规定了办理发票的期限,那么小票就不仅仅是交易的凭证,而且构成整个买卖合同的一部分,不能说对双方没有约束力。小票上留有这个条款,一些不明真相的消费者还会根据小票上的条款,在紧张的购物之余去排队开发票,而且还会给商家不给小票过期的消费者开发票留下理由。而且一审判决已经证明该格式条款是不合法的,所以判令家乐福在购物小票上撤销该条款也就合法合情合理。 作者:李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