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公司清算完毕另有债权如何解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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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4日09:32 每日新报 | |||||||||
王京涛 李先生致电《说法热线》询问:“我公司与沈阳某公司的欠款案胜诉后,自 2001年8月至今一直没有执行回来一分钱。今年6月份我与执行法官到沈阳查到一套该董事长名下的私产房屋,法院当即冻结。同时在工商局查到该公司已于2002年7月24日被注销。清算报告写明:清算组已通知债权人,并对债务进行了清理。善后事宜由清算组负责,包括债权、债务
津瀚律师事务所冯健律师解答: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以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本案中,沈阳公司明知债权存在的事实,既未通知执行法院也未通知债权人的天津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结束法人资格时,向工商机关申请注销申请中,承诺企业的债权、债务已经清理完毕,而实际上并未清理,清算主体应当承担对企业债务的清偿责任,由于任何人均可承诺承担任何人的债务,法律并不限制第三人主动加入到债务承担中来,因此,只要清算主体的承诺有对公承诺的性质,依其承诺,人民法院可以判令清算主体承担对企业债务的清偿责任。此清算主体是对公允诺而产生的。对公允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允诺进行裁判。所以,清算主体的财产可以查封、冻结,变现后清偿债务。新报记者王京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