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曝光”小偷如此警示合适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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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4日10:34 黑龙江日报 | |||||||||
原始新闻: 西安 超市“曝光”小偷行窃照片 西安一超市老板为了防小偷行窃,通过监控摄像拍下小偷行窃过程并将其照片悬挂在超市门口。6月28日,记者在西安南郊一家超市看到,门口悬挂的塑料板上粘贴着几幅监控摄
哈市香坊区市民王青春:小偷太可恨了。在社会上经常有上大学学生的学费被偷或到医院来看病的钱被盗等一些事发生,所以我看西安这个超市的做法挺好,把小偷的照片挂出来,让大家都知道谁是小偷,记住小偷的模样,看他以后还敢偷谁。 哈市市民刘斌:上星期,我乘105路车上班,正准备投币买票时却遇到个打听路的人,等我给他指完路,一摸兜手机竟丢了。现在的小偷是变着法儿偷窃,公安机关屡抓不尽。我看要真正制止住这种行为,就要实行点特殊手段。像给小偷“曝光”就挺好,在超市里偷就在超市里挂照片、在汽车上抓的就把照片放在车上……在哪儿偷就在哪儿给他“亮相”,让其亲属、朋友等身边的人都知道他是小偷,逼着他不敢再偷了。 正方观点 超市不该有这样的权力 黑龙江省测绘局李先生:偷窃行为本身是违法的,超市既然拍下了某人的偷窃行为,就有了其违法的证据,应该将其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而擅自挂出偷窃者的照片,对其是不公平的。因为没经过任何人同意和授权,挂出其照片就是侵害了对方的肖像权。此外,天下人尽知其是小偷,可能会给其造成一生的伤害。 哈市南岗工商分局陈文菊:俗语说得好,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如果谁有偷窃行为应告知公安机关处理,而没有执法权力的人都不得擅自处理。超市是经营单位,没有执法权力,所以其擅自挂出小偷的照片也是违法操作,侵犯了小偷的人身权利。 反方观点 情理可通但道德上行不通 哈尔滨市某大型超市工作人员高岩:超市最怕丢东西,如果一天丢好几千元的商品,一天就白忙了。所以现在为了防小偷,很多超市都安装了监控系统,但还是避免不了丢东西。其实西安超市的做法挺好,为了告诫“小偷们”,将这些人偷窃的照片和行窃过程打印出来,张贴到店门口,肯定能起到震慑小偷的作用。 此方法可能在情理上能讲通,确实起到了震慑偷窃行为,维护超市及社会安全的作用。但从道德上行不通,会给对方造成终生的伤害。 相关人语 此举违法 黑龙江省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滨:商家擅自挂出当事人偷窃行为的照片在法律上是坚决不允许的。因为当事人被认定有偷窃行为,应由公安机关处理,如果给超市造成损失的,对方可以承担民事责任。但超市没有权力在公众场合挂出其照片,按法律规定,超市与偷窃者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偷窃者可以承担偷窃责任,但有要求不扩散、维护尊严和隐私权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其的权利,不得侵犯,所以超市的做法是违法行为。(生活报) 作者:买份党报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