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辞职违约金5万?市总工会:不该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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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4日12:10 南京日报 | |||||||||
【金陵晚报报道】到了新单位,原单位不给转社会统筹和档案,理由是当事人没有交纳5万元的违约金。昨天,在《劳动法》颁布10周年山西路咨询现场,刘小姐为此咨询。 刘小姐是2002年毕业的,一毕业就与南京某民营企业签订合同,待遇也不错,给她办理社会统筹,也给她转了档案,工资也不差。当时签订的合同期是两年。如果违约,需要交纳违约金5万元人民币。刘小姐很快从一个普通文员升到办公室主任。
一年后,刘小姐决定到更好更大的单位去磨炼一下。于是向老总提出了辞职,可老总怎么也不批,心高气傲的刘小姐就辞职走人了。去年12月,刘小姐到了新单位。刘小姐发现,自己的养老保险、公积金都没有交,查询后得知自己的档案关系还扣在原单位。 南京市总工会法工部工作人员说,原单位这样做是违法的。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两种情形需交纳违约金,一是违反服务期的约定;二是未保守商业秘密。而服务期不等于劳动合同期。当事人只要提前一个月告诉用人单位,不管单位同意不同意,就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违约金。如果当事人的离去确实给单位造成损失,单位可以取证要求当事人赔偿。但以违约金未交拒办辞职手续是不对的。 通讯员 施恭萱 金陵晚报记者 李花 (编辑 云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