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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业经理人第一案”开审第三名主要当事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4日22:02 中国新闻网

  “中国职业经理人第一案”的主角原北海喷施宝公司总经理王惟尊曾入狱9个月,原财务总监水麒梁今年2月26日被一审宣判有期徒刑7年。6月28日上午,“中国职业经理人第一案”再度开庭,此案的第三个主要当事人段黎明亦站到了被告席上,广西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审理。段黎明涉嫌职务侵占罪和公司人员受贿罪。

  段黎明,现年27岁,大学文化,原系广西北海喷施宝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经理。因涉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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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公司人员受贿,2000年12月13日经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3年11月5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公诉人指控段黎明职务侵占有如下事实:2000年1月10日,被告人段黎明与时任北海喷施宝公司总经理的王惟尊、财务总监水麒梁共同虚构“直销部”,并以拨付“直销周转金”之名,从喷施宝公司财务部提出人民币现金13.13万元进行私分,其中被告人段黎明分得3000元。

  检察机关指控的公司人员受贿事实如下:北海喷施宝公司是英属维尔津群岛宝时发展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1999年8月,野村集富果第二投资基金、第三投资基金(简称野村公司)出资600万美元购买宝时发展有限公司15.68%的可赎回、可转换优先股。2000年1月,经野村公司的吕少兰授意,被告人段黎明以及水麒梁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喷施宝公司借出公司的部分原材料账本、成品半成品账本及会计凭证等资料,并于2000年1月底携上述资料离开北海。同年2月8日,由水麒梁将上述资料交给野村公司的程龙宝。2000年3月,被告人段黎明收受野村公司以“垫付1月和2月薪金”、“报销费用”之名支付的好处费共计港币17872元,折合人民币18989元。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段黎明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非法收受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公司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黎明犯有数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进行数罪并罚。”

  在法庭辩论时,被告人段黎明说,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不存在,他多次表示,他所履行的职责是按照上级领导财务总监水麒梁、总经理王惟尊的批准或指派,是职责所在和依法行使职权。此案将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来源:工人日报,记者:庞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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