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事业人”养老社会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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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5日01:07 大连日报 | |||||||||
本报讯(纪朝晖记者王同文)从本月起,我市将全额和差额拨款等类型的事业单位均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范畴,这意味着今后我市所有事业单位的养老将走向社会化。昨天,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大连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范围、缴费基数和比例、个人账户的建立、待遇支付等具体操作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按照该《细则》,事业单位及其在编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以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为每位参保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含个人保险编号、缴费工资、个人缴费金额、利息等内容。参保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公布的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今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办理离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养老待遇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包括基本养老金、各种补贴等。《细则》实施前已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支付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细则》颁布实施后,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将逐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实行社会化发放。 据介绍,早在1995年,我市首先在自收自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实施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为将所有事业单位纳入养老保险制度范畴积累了经验。此次在事业单位中全面推广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约涉及在职和退休职工共9万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