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摔伤责任谁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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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5日01:16 时代商报 | |||||||||
近日本报接到刘红(化名)女士的投诉电话,反映她在酒店就餐时,因酒店台阶表面有水,又未采取有效防滑措施,致使她摔伤无人负责的情况。连线·酒店 昨日上午,记者来到该酒店,一位姓朱的女士接待了记者,她告诉记者,在6月20日晚上,刘女士摔伤是由于刘女士喝酒,再加上刘女士所穿的鞋跟太高,所以才一不小心在酒店门口的台阶上摔倒。当时台阶上只是有几滴水珠,根本不会致人滑倒。经医生检查后,确诊
随后,记者就此事采访了辽宁衡锐律师事务所的乔晓明律师,他告诉记者:“此事必须经过调查后,才能认定责任由谁来承担。如当天刘女士是由于酒店门口台阶表面有水,且酒店方面未作任何警示标志和对酒店门口台阶湿滑疏忽大意,以致刘女士滑倒的;那刘女士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3款的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此规定是指经营者之服务直接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情况。)要求酒店对其承担责任。而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当天由于刘女士自己酒后不慎摔倒,那酒店就无任何责任。”见习记者王国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