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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中高压线司机摊命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5日05:08 哈尔滨日报

  贝亚本报记者张素梅

  倒运预制板的吊车在收回吊杆时,击中上方10KV的高压线,车主受电击死亡。由此牵出三个被告及一串疑问:没有操作证的司机,责任有多大?农电局的高压线该不该设警示“标志”?厂方“有权”在高压线下作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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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高压电击,雇主意外死亡

  2001年5月,韩某受雇于李某,为其大型起重车当司机,在某锻造厂院内为该厂倒运预制板。当时,韩某在李某的指挥下,驾驶吊车倒运结束后,在收回吊杆时,吊杆碰到了横穿锻造厂院内的高压线,导致靠在吊车右侧的车主李某被电击死亡。司机韩某、锻造厂及高压线的产权人某农电局被李某家人推上被告席。

  一审:高压线不设警示标志,有责

  法院认为,司机韩某在高压线下从事吊装作业,应预见危险后果,而且韩某所使用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已失效,故应承担40%的责任。锻造厂购买预制板,与受害人李某之间存在利益关系;而且厂区内横穿高压线,在高压线下作业,锻造厂却没有到电力部门审批,疏于监督和管理,应承担20%的责任。某农电局是肇事高压线的产权人,虽然架空电力线路的对地最低距离符合有关规定,但依据有关规定,该线路横穿锻造厂区,应设立警示标志,故应承担30%的责任。受害人李某应自行负担10%。

  一审宣判后,农电局、锻造厂不服,上诉至市法院。

  二审:高压线在“非保护区”内,无责

  市法院认为,司机韩某没有预见危险后果、使用失效的操作证,锻造厂未经审批就在高压线下作业,二者对这起事件应负主要责任。而农电局虽是肇事高压线的产权人,但因该线路并非设立在必要的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故其“标志”符合规定,所以不应承担责任。日前市院作出终审判决:韩某及某锻造厂各承担45%的责任,受害人李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

  启凡律师点评

  从法律上讲,有过错是赔偿的前提。有过错应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才能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的“警示标志”,不是引发损害后果的根本原因和必然原因,因此某农电局免责也是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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