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搭车头撞隧道顶死亡 隧道建设者与拖拉机司机共同承担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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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5日06:30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
【本报讯】昨天,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该院审理的一起离奇案例:村民黎某坐在拖拉机车篷顶上,经过一处隧道时,因为隧道高度不够,黎某的后脑勺一下子撞上了隧道口,导致颅脑损伤当场死亡。法院最后判定,建造该条隧道的高速公路公司和拖拉机司机一起,承担黎某死亡的赔偿责任。 2003年3月19日,李某驾驶手扶拖拉机从恩城返回家中,村民黎某搭乘拖拉机回家。因
当走到村门口时,拖拉机要穿过一处高速公路的隧道。黎某因为背对隧道坐着,无法看见前方,驾驶员李某也忘记提醒他注意。结果,因为隧道口高度不够,黎某后脑勺一下子撞上隧道口,从车篷顶跌到地上,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恩平市交警进行现场勘查确认,出事的隧道高度为2.3米,没有设置任何标志和其他警告标志;手扶拖拉机高度为1.9米,黎某身高1.68米。经过鉴定,黎某是因为颅脑被撞碎导致死亡。 事后,死者家属将肇事司机李某和高速公路建设公司告到法院,认为司机李某和高速公路建设方应对黎某死亡承担责任,共同赔偿各项费用11万余元。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庭辩。 法院经过审理,日前作出判决:被告李某明知自己的手扶拖拉机不可以载人,仍然允许黎某坐上拖拉机车篷顶,并且在通过高速公路隧道时,未提醒搭乘人员注意,亦没有注意到隧道高度和搭乘人员的乘坐情况,导致黎某撞头死亡,李某应当对本次事故承担50%的责任。 高速公路公司没有设置限高标志,使得过往人员不能准确辨认隧道高度,应当对本次事故承担30%的赔偿责任。 黎某明知手扶拖拉机车篷顶不能载人,仍然坐上车顶,而且在车辆行使过程中,不注意自身安全,不注意路况,导致事故发生,其本身也有过错,应承担剩余责任。(《广州日报》供稿王锋/文) 作者:《广州日报》供稿王锋/文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