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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女子购房徒悲伤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5日08:11 扬子晚报

  本报讯父亲将承租的住房卖给他人,无处栖身的儿子只能躺在路边过夜;一名靠拣垃圾为生的女子也没料到,自己用辛苦积攒下来的钱,买来的却是一处得不到法律保护的房子。于是,同为受害人的两方,为争住房,四年之内先后打了3场官司。

  父亲私卖房,儿子睡路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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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在宁靠拣垃圾为生的李花,偶然认识一个叫宋辰的中年男子。几次闲聊后,李花尝试着委托宋辰为自己买套房子,当时宋辰吸毒,家产早被其抽空,每天都在为搞到毒品发愁。得知李花要买房,急需用钱的宋辰“灵机一动”,决定将自己承租的房子卖给她。按当时政策,房屋使用权并不能买卖。于是,宋辰找到一家中介公司,交了一些钱,让中介出具一套虚假材料,来“证明”李花名下有一套住房。然后,宋辰和李花到建邺区房管局申请互换住房。在骗得房产局审核后,竟然成功办理了住房互换手续。当年9月,李花付给宋辰5.77万元后住进了房子。而宋辰的儿子宋明当时只有16岁,父亲将房子卖掉后,就再也不管他了,他也随之被赶出家门。孤苦伶仃的宋明一下子失去了家,每到晚上,他就只能在街头流浪,困了就睡在马路旁。

  法院判还房,苦女两手空

  宋明仍在街头流浪,此时,他的父亲已与母亲离婚。1998年6月,17岁的宋明将建邺区房管局告上法庭,要求该局撤销对其父与李花“房屋互换”的审核。1999年5月,该局作出撤销双方换房的决定。不过,在该局作出撤销决定的一个月前,宋辰因吸毒过量死亡,但李花却拒绝搬出已住了近两年的房屋。不久,宋明又将她告到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令李花将房屋还给宋明。庭审中,李花答应还房,但要求宋明返还当初的购房款。由于宋辰生前并未留下遗产,法院没有支持她的请求。不过,宋明很同情李花的遭遇。此案在执行过程中,宋明主动付给李花3万块钱作为补偿。2001年2月,李花让出该处住房。

  法理不容情,再审维原判

  然而,事情并没有就此了结,返还房屋的判决生效后,李花突然反悔。去年,她通过司法援助,提请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不久前,法院经再审认为,由于1997年的政策规定,房屋使用权是不能买卖的,因此原审对当年双方换房行为无效的认定,是正确的。同时,宋辰生前拿到的李花购房款,理应从其遗产中予以偿还。但他并没有给儿子宋明留下任何遗产,因此,李花提出“父债子还”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但一个客观的现实是,李花生活异常困苦。对此,法官认为,原被告双方应该说都是受害人,判案依据的是法律,虽然李花值得同情,但法不容情。需要吸取的是教训。(文中人名均为化名)本报记者杨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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