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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翁告倒律师事务所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5日08:26 汉网

  实习生冒充律师接案,收取3万余元费用后私自撤诉,卷款逃跑。被骗的易老爹将实习生实习单位———湖北某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索赔14.3万余元。

  昨日,江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律师事务所有“管理过失”,须赔偿易志学3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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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人竟是“实习律师”】

  原告70岁的易志学在诉状中称,1999年5月27日,为追回10万元的债款与湖北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该所指派“律师”童威(化名)为易志学借款纠纷的一审代理人。之后,易志学按《合同》约定将10万元借款的3张原件单据、4000元诉讼费、诉讼保全金3万元和诉讼保全费1500元交给童威。1999年6月2日,桥口区法院受理了这一借款纠纷案,收取了4510元的诉讼费。

  【“实习律师”私自撤诉】

  时隔半年后,易志学一直没有得到开庭的通知,于是向童威询问官司进展程度,却怎么也联系不上。后来,他从律师事务所了解到“童威只是实习生并且已经被解雇”。于是,易志学来到了法院,从法院得知的消息让他吓了一跳:2000年2月14日,童威已经向法院申请撤诉,19日,法院裁定撤诉的当日童威还领走了法院退还的2000元诉讼费。

  【找到“实习律师”再次上当】

  撤诉的事为什么没有和我商量?3万元的现金为什么没有退还?带着一连串的疑问,易志学经多方联系,在浙江温州找到了童威和他父亲。童威父亲当时就写下了《还款协议》,承诺回武汉后一定还钱,给了1000元的路费打发了易志学。信以为真的易志学回到武汉后,久等没有消息,方才明白这是“缓兵之计”。

  2003年7月22日,江汉区公安分局经济侦查大队,对童威涉嫌诈骗案进行调查。

  【状告实习单位———律师事务所】

  易志学认为,自己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对方就应该指派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为代理人。而指派实习生冒充律师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的规定,所以由童威造成的后果应该由律师事务所承担。

  去年初,易志学找到律师事务所商谈赔偿事宜遭到拒绝。于是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

  易志学将湖北某律师事务所列为第一被告,同时也将律师事务所的三名合伙人列为了被告。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赔偿10万元的债款、3.5万余元的现金和利息共计14.3万元。

  四被告均辩称,童威与易志学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他们不知情。代理合同是童威盗取的,他的行为涉嫌犯罪已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易志学提出的10万元债务借条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存在有经济损失。

  【法院:律师所“管理过失”】

  法院审理认为,童威在实习期间,用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并以该所的名义代理,故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易志学有理由相信童威具有代理权,主观上为善意无过失。该所在函件的管理存在过失责任,应赔偿诉讼保全金3万多元及利息。基于双方代理关系,还应赔偿童威冒领走的2000元撤诉退还的诉讼费及利息。

  易志学要求该所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债权)的请求,从他提供的证据来看无法确定是否丧失诉讼权利,与该所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故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再行确定。(记者朱滨实习生李盈盈)(来源:武汉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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