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河北农村房屋也要有房产证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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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5日08:29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石家庄7月5日消息(记者徐江帆)记者从省建设厅了解到,从今年8月1日起,《河北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试点试行办法》正式施行。每个地市将选择1至2个村镇作为试点,开展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 长期以来,农民在集体土地上盖的房屋只有宅基地证,而没有房产证。由于产权的不明晰,农民房屋的抵押、买卖都有很多的不便。
办法规定,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的程序为:房屋权利人向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机构申请,领取房屋产权登记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依照房屋权利人的申请,对房屋现状进行勘察、测绘、初审,由乡镇人民政府报登记机关复核;经复核,房屋权属清楚,没有异议的,由登记机关报县(市)人民政府颁发给申请人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新建房屋,申请人应在房屋竣工后90日内持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导致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违法建筑或临时建筑,以及在抵押、典当期限内的房屋将不予登记。房屋灭失,房屋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出具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书面凭证。在受理登记后的45日内核准登记,并按规定程序报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收费,只收取工本费10元,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来源:中国广播网责编:肖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