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时段”成“黄金强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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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5日09:31 浙江在线 | |||||||||
合同中注明的《黄金强档》栏目事实上并不存在,但是广告代理公司却将其解释为“黄金时段”,玩起文字游戏,且在由此引发的官司中连续胜诉两场。温州蜘蛛王鞋业公司近来就因为合同签订时不够严谨,不但多花了几十万元冤枉钱,而且一审二审都被判败诉。 去年3月,蜘蛛王鞋业选择了北京新影综视广告公司为其在央视投放广告的代理公司,双方签订了合同。但广告播出过程中,新影综视将原先约定在《黄金强档》播出的贴片广告
对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蜘蛛王鞋业给付原告新影综视广告费43.848万元,支付赔偿金40320元,案件受理费9692元由被告蜘蛛王鞋业负担。原因是虽然双方对合同中约定的“黄金强档”解释不同,但新影综视所发布广告的时段均系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时段。双方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 蜘蛛王鞋业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温州鞋服企业近年来每年投放央视的广告费都在1亿元左右。蜘蛛王集团的有关负责人说,像蜘蛛王这样掉进央视广告代理公司“合同陷阱”的温州鞋服企业,至少还有两家。公开自己失败的官司主要是想给更多的企业以警示,避免重蹈覆辙。来源:浙江日报 作者:施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