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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将99万金库巨款搬回家自称已丢进池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5日09:56 南方日报

   一个信用社职工未经批准,擅自用一张借条将金库99.5万元巨款“借走”,该当何罪?6月30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曾柏祥的上诉,维持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的判决。

  擅开金库 巨额现金“借”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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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36岁的曾柏祥,原系兴宁市黄陂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职工。据其交代,因与领导关系不和,对单位前景失去了信心,便产生向信用社借本钱办炼铁厂的念头。2003年8月11日,曾柏祥顶替出纳员岗位上班,并按规定保管黄陂信用社的金库门及保险柜的一把钥匙。12日下午5时多,曾柏祥结完当天账后,违反双人双锁进入信用社金库房的有关规定,把记账员掌握的那把钥匙拿来,将该社的127万多元现金入库。在入库的过程中,曾柏祥产生了向黄陂信用社贷款的念头,但又怕批到贷款后拿不到现款,便故意将记账员掌管的那把锁不锁好,只锁上由他保管的那把钥匙的锁。曾柏祥下班后,持一张自己填写好借款99.5万元的借据到黄陂信用社二楼找主任审批,见二楼无人又返回一楼。此时,一楼营业厅上班的人员已全部下班离开,曾柏祥便决定先将钱拿回家去,明天再找主任批贷。于是,他趁无人守库之机,找来一个纸箱,用自己掌握的金库钥匙打开金库和保险柜,将99.5万元现款装载回家,交给其弟弟藏匿。随后,其弟弟将其中的98万元藏在炼铁厂睡床下面,曾柏祥将1.5万元藏在自家衣柜里。

  次日上午,曾柏祥拿着99.5万元的借款借据找该社主任审批,遭到拒绝。这时,曾柏祥说他已把钱拿回家了。黄陂信用社立即组织人员查库,结果发现库款少了99.5万元,即向兴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报告。

  自称丢失 抽干池塘不见款

  兴宁市信用联社要曾柏祥交出99.5万元,但被拒绝,兴宁市信用联社遂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曾柏祥先是说99.5万元在其运载途中丢失了,后又说已经扔到自己门前的鱼塘里。8月14日下午至8月15日上午,公安人员将曾柏祥家门前的鱼塘水抽干后,寻找赃款未果。8月15日晚,曾柏祥的弟弟见事情不妙,便将藏于炼铁厂的98万元带回家中,分成98份用红色塑料袋包装好后,投进家中一闲置手摇井里,然后通过其母亲向侦查机关提供了赃款藏匿之处。8月17日,公安人员根据曾母提供的情况,在手摇井内起回赃款98万元。8月20日,公安人员又在曾柏祥家的衣柜里起回赃款1.5万元。2003年10月26日,曾柏祥被依法逮捕。

  法官说法 先是挪用后变侵占

  曾柏祥提出,他是向信用社借款,而且写了一张借条在信用社,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只属违反金融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的一般违法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法院认为,曾柏祥采用非法手段将信用社的99.5万元库款强行挪用并藏匿,案发后经信用社领导及公安人员多次规劝,仍拒不交出赃款及拒绝交代赃款藏匿地点,并隐瞒赃款去向,其非法占有这笔99.5万元库款的故意是明显的,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兴宁市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后,曾柏祥不服,提出上诉。

  梅州市中级法院二审主审法官告诉记者,曾柏祥的行为,开始时应该是挪用资金的行为,但当信用联社领导甚至公安人员介入本案后,曾柏祥仍拒不交代赃款去向时,其占有的故意就已非常明显,其行为已转化为职务侵占。(记者曾强 通讯员李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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