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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为少赔偿竟当原告,法院认定他无权起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5日10:15 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郁险峰 记者 殷骏)一司机肇事致人死亡后,为避免多支付赔偿款,竟将死者家属告上法院。近日,白下区法院认定他无权起诉,当庭将其驳回。

  去年10月19日,黎某驾车驶下一座高架桥时,突遇一男子横穿马路。为避让该男子,黎某开车撞上了高架桥的护栏。不料,被撞断的护栏径直砸向在路边正常行走的邵某,致邵某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在这起事故中,黎某驾车时疏于观察,应和那个横穿马路的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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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负同等责任。死者邵某不负任何责任。

  此后,黎某与死者家属就事故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今年4月30日,黎某突然将死者邵某的家属告上白下区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自己应赔偿对方2万余元。

  为何会出现这一奇怪的诉求呢?原来,据今年5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这天以后立案的案件,要采用新的赔偿标准。据悉,以前交通事故的死亡补偿金,以事发地平均生活费的标准,按10年补偿;而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后,要以当地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按20年补偿。这样一来,补偿标准将大大提高。因死者家属没有在5月1日前起诉的意思,黎某为少支付赔偿款,就在该司法解释实施前的最后一天,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其支付2万余元赔偿金。

  近日,法院经审理认为,黎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当庭裁定驳回他的起诉。

  南京大学法学教授邱鹭风认为,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中,当事人只有提出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而没有要求确认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请求权。因此,黎某没有这样的诉讼主体资格。邱教授说,英美法系法律有明确规定,任何人不能以自己的过失来谋取利益。虽然我国法律还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诉讼主动权一般都掌握在受侵权一方。所以,作为肇事者的黎某以原告身份起诉,无法可依。

  (编辑 草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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