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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有权对“开瓶费”说不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5日11:08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庄建城)“我们不支持餐厅收取消费者的‘开瓶费’,一些餐厅公开贴出的‘谢绝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属于霸王条款,这些行为对消费者有失公平”。这是汕头消费者委员会秘书长陈永平日前就市民投诉澄海名典餐厅收取消费者的所谓“开瓶服务费”所作出的回答。

  日前,市民陈先生向本报投诉,澄海名典餐厅存在强制收取消费者自带酒水的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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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瓶服务费”。陈先生介绍说,近日偕友人到位于澄海区文冠路的名典餐厅聚会,特意带上一瓶在本地没有销售的低度果酒助兴。不想结账时,店方却非要收取他20元的所谓“开瓶服务费”,本来一场欢欢喜喜的聚会因为这一不合理的收费给扫了兴。陈先生认为,店方这一强制收取开瓶费的行为尽管金额不大,却是对自己的一种消费权益的损害。

  针对市民的投诉,记者采访了汕头消费者委员会陈永平秘书长。陈秘书长介绍说,所谓的“开瓶费”之争在外地由来已久,近期外地就有消费者因为酒楼收取“开瓶费”而把店家告上法庭并获胜诉的例子。陈秘书长说,市消委会也曾接到一些消费者关于“开瓶费”的投诉,对此也做了一些调查和调解,酒楼餐厅的理由是已经在店内贴有“谢绝自带酒水”的告示,如消费者自带酒水用餐,餐厅则要收取“开瓶费”,店家认为只要贴出声明,并明确告知,消费者来消费就视为接受。陈秘书长还说,店家的这一行为属于霸王条款,对消费者显失公平。他解释说,消费者进入餐馆酒店消费,饭菜和酒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消费项目,当选择其中一项进行消费时,完全有权不选择其他消费,而消费者自带酒水是其权利。同时,法律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其内容无效。消费者完全有权对“开瓶费”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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