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间人坐收渔利侵吞公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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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5日12:37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数罪并罚判刑15年 充当中间人的身份,教唆一方将2250万的公款借给另一方做经营资金使用,之后坐收渔利,伙同借款方私吞借款利息。日前,这个中间人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今年40岁的姜某原是昆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脑信息中心的副经理,2003年时,姜某就曾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就在她服刑期间,公诉机关又发现其涉嫌贪污。经查明,1998年间,昆明市官渡区天泉保健食品厂的法定代表人熊某经姜某介绍,认识了昆明医学院财务处处长李某(已判刑)、昆明医学院财务处资金管理结算科科长殷某(已判刑)。后熊某要求李某和殷某将昆明医学院的公款借给昆明官渡区天泉保健食品厂使用,在姜某的参与下,双方商定由昆明市官渡区天泉保健食品厂向昆明医学院支付二分利息,其中一分利息在借款申请表上写明并记入昆明医学院的账上,另一分利息由李某、殷某及姜某三人平分。1998年5月至1999年2月间,李某、殷某先后将昆明医学院的公款共计1650万元借给昆明市官渡区天泉保健食品厂使用,昆明市官渡区天泉保健食品厂于1998年至1999年间先后还清了全部借款,并于其间先后向昆明医学院支付利息68万元。其中34万由李某和殷某以捐资助学款的名义记入昆明医学院的账上,其余34万元被李某、殷某及姜某3人平分侵吞。尝到借款“甜头”后,李某、殷某及姜某的胆子更大了。1998年10间,三人又以同样的手法将昆明医学院的600万公款再次借给官渡区天泉保健食品厂使用。之后,3人将60万利息中的30万以捐资助学款的名义记入昆明医学院的账上,其余30万被3人平分侵吞。 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姜某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实施侵吞公款的行为,其个人贪污公款21万元,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由于姜某因犯前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故前罪、后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9年,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柏立诚(滇池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