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现“租妻”广告 广告词令人肉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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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5日21:08 新华网 | |||||||||
记者昨日上午在广东佛山大街小巷看到“租妻”广告,上面写着:乐死!玩死!爽死!并附上了联系电话。当每个人路过“租妻”广告时,都要好奇地瞥上一眼,有嘲笑,有不屑,也有好奇。 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围观者,他们都说“不可思议”、“不可理喻”,并说这个“租妻”绝不会干出什么好事,与“黄赌毒”有关,是个“诱饵”,“钓”别人上钩。
为了一证虚实,记者拨通了“租妻”广告上的电话,当记者说明来意后,一位接线小姐说:“当然可以,且价廉物美,绝对包你满意。”该位小姐告诉记者,她们这儿有各种各样的“妻”可以“租”,可以做“长久夫妻”,也可以做“一夜夫妻”。她们个个温柔,绝对让你感到一股回家的温暖,体会到夫妻间的温存体贴。 该小姐还介绍了她们各式各样的服务,并问记者要不要“租”一个。记者搪塞了一下,可是那位小姐不忘提醒记者,想“租妻”先得交800元的会费,交了会费后,才能提供服务,并要记者留下联系电话,带上身份证到某酒店见面。 记者来到某酒店,稍等片刻,一位小姐问记者是不是来入会的。记者和小姐闲聊了一会儿,小姐说,只要记者交了会费,她就带记者去“租妻”。由于没带会费,那位小姐反笑道:好多人第一次到这儿来,都没有带会费,他们怕上当,这个她们理解;不过,没关系,她们先不收会费,只收介绍费。该小姐称交会费的好处是“可以随时换胃口”。并称这里绝对安全,绝对没病,绝对让你体验到什么是“爽”。 记者要起身告辞,该小姐一再叮嘱,想好后再和她们联系。 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衷幼宾律师认为,“租妻”有涉嫌有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等之嫌,如果专为他人提供“色情服务”,其行为构成了“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根据《刑法》358条、359条、360条之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可处以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王松平)(责任编辑:周庚虎) /图片:········· 发表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