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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奶粉实施三项强制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6日06:07 哈尔滨日报

  本报讯(记者王履臻)昨天,记者从市质监部门了解到,为配合当前开展的奶粉市场专项整治,国家质监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就实施婴幼儿配方奶粉3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出通知,明确表示婴幼儿奶粉的生产企业可以执行企业标准,但各项指标不得低于相应国家标准。在标签标示内容方面,要求进口婴幼儿配方粉必须标注“原产国或地区”。

  三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分别是:《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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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配方乳粉Ⅰ》、《婴儿配方乳粉Ⅱ、Ⅲ》。生产企业可执行企业标准,但不得低于相应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并要向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进口婴儿配方乳粉则应符合相应《配方Ⅰ》或《配方Ⅱ、Ⅲ》技术要求,其余婴幼儿配方粉应符合《通用技术条件》。

  在产品标签标示内容方面,通知要求婴幼儿配方奶粉的标签必须标注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热量、营养素(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包括微量元素)、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食用方法、贮藏方法以及适宜人群。婴儿配方粉标签上还应标明“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适宜零至12个月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粉,须标明“6个月以上婴儿食用本产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较大婴儿配方粉,须标明“须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进口婴幼儿配方粉的标签,可不标注“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但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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