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详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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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6日08:43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 |||||||||
近日,合肥市劳动保障局,地税局、财政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出台政策,就社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一)单位缴费基数的确定1、缴费单位以全部职工(或从业人员)上月工资总额作为当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人均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单位缴费基数;高于300%的,按300%确定单位缴费基数。
2、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口径计算,即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1)机关单位工资总额应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其中工人为岗位工资、技术工资、奖金即活的部分)、职务补贴、午餐补贴以及纳入工资构成的岗位津贴。 (2)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应包括:职务工资即固定部分(其中工人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津贴即活的部分、职务补贴、午餐补贴以及纳入工资构成的岗位津贴。 (3)企业单位工资总额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 3.缴费单位支付给退休返聘人员、协保人员、在其它单位有社保关系人员的工资报酬,能够出具退休证、社保代码等相关证明材料的,不纳入单位缴费基数。(二)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1.缴费个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底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缴费基数。 2.工资收入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一致。 3.缴费个人月工资收入无法确定,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未完待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