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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蛤蟆”侵权案追踪真“石蛤蟆” 索赔5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6日08:53 大众网-鲁中晨报

  本报淄博7月5日讯(记者孙长良)备受社会关注的“石蛤蟆”侵权一案,在侵权单位拒不履行执法部门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情况下,今天,博山新建一路福至快餐店将侵权单位告上了法庭,要求淄博石蛤蟆餐饮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本报对“石蛤蟆”侵权一事进行连续报道后,工商部门责令淄博石蛤蟆餐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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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04年5月以前停止侵权行为。然而,时至今日,淄博石蛤蟆餐饮有限公司仍未消除侵权行为。为此,博山新建一路福至快餐店将其告上了法庭,要求淄博石蛤蟆餐饮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承担己方为此付出的各种费用,并索赔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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