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一农民工非正常死亡后不明不白被火化 (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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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6日09:11 东方网 | |||||||||||
6月29日晚上9时15分的时候,沈阳市120急救中心接到求救信息,称在沈阳市浑南新区建筑工程学院院内的一处施工工地上,一名工人受伤。 “当时患者的头部血肉模糊,已经没有生命体征”,出诊到现场的东陵站医护人员介绍,年过5旬的伤者朱维家的头部受伤很严重,呼吸心跳都消失了,已经没法抢救,证实死亡。 根据现场情况,医护人员初步推测,导致朱维家死亡的原因应为其头部遭受的多发性外伤。因其死亡原因“超出正常范围”,120医护人员当时即建议“报警,由警方处理”。“后来工地的人来开死亡证明时,我们建议他们应该到公安部门或者安全监督部门取得证明,两名工地负责人的态度变得不太好。”一名医护人员说。 据东陵急救站的站长介绍,7月1日上午9时许,两名自称是“工地负责人”的男子找到了位于东陵区文化路上的沈阳市120急救中心东陵急救站。他们要求东陵区急救站开具一份“死亡证明”,用于死者的火化和安葬。 东陵急救站站长当即表示,我们不清楚朱维家死亡的真正原因,而且死者家属未到场,又没有户口证明和身份证明,更无公安机关出示的死因无异常证明,不能给开(死亡证明)。 根据苏家屯区殡仪馆张馆长向当日值班人员了解的情况:朱维家的尸体在6月29日晚上被一辆“工地的车”送了来,送尸者没有留下联络方式,死者家属和工地负责人目前没来过,“没有家属拿来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尸体是肯定不能火化的,殡仪馆对火化手续的要求非常严格”。 7月3日,记者来到位于沈阳市浑南新区的建筑工程学院院内,寻找6月29日晚发生惨剧的施工现场。在靠近学校大门的工地上,记者得知,很多工人都听说了“工地死人了”的事,“死者是负责打井的工人”。 通过民工的指引,记者在大连建工集团所在的施工工地外见到了“打井队”住的帐篷,在帐篷右侧,一辆破旧的白色中巴客车右面前挡泥板上用蓝色写着“苏家屯”三个字。记者随后从警方获悉,死者朱维家生于1954年,是苏家屯区八一镇仁而村的居民。 据在该建筑工地上施工的工人介绍,打井队总共有五六个人,独立在工地的一个角落里打井,很少与盖楼的工人们接触,也不属于大连建工集团管理。他们住在工地外面,平时甚至不从工地的正门进入施工现场,而是从外面绕行,工地临时围墙上的一个大洞,就是打井队员进入工地的专用通道。“这些打井队员们现在到底去了哪里”,没有人说得清楚。 奇怪的是,7月4日早,当记者再次来到这里时,打井队员们住的帐篷,白色客车以及昨天还在的施工设备都不见了,临时围墙上的大洞也修好了。一位民工告诉记者,“打井队昨天(7月3日)晚上天黑以后开车走了”。 沈阳建筑工程学院基建处一位姓赵的同志介绍说,朱维家死亡事件好像是晚间八九点钟发生的,打井队负责打井,“提供地热”,但打井队是与建筑工程学院直接签约还是与承包单位签合同,由于具体负责此方面工作的同志暂时不在,目前不清楚。至于打井队是否是在完成全部打井任务的情况下离开工地的,也不大了解。 一份“血栓医院”开出的死亡证明 7月4日下午,苏家屯区殡仪馆传来消息,“朱维家的尸体已于4日上午火化了,他的家属带来了一切手续,包括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凭证”。 7月5日上午,记者在苏家屯区殡仪馆见到了留存在此的编号为0328153的“居民殡葬死亡证”,上面清楚地记载着朱维家的身份证号、居住地址等相关资料,在死亡原因一栏上清楚地标注着“院外死亡”,在殡葬服务登记卡片上标注着“冷藏6天”。 苏家屯区殡仪馆值班人员说,死亡证明是辽宁省血栓病中西医院给开的,手续正规,还有沈阳市苏家屯区公安分局八一公安派出所的“注销户口”证明,火化工作手续毫无问题。 而辽宁省血栓医院开出这份“死亡证明”的当事医生回忆说,为朱维家开“死亡证明”是在7月2日或者7月3日,当日“一名护士领来死者家属”,并由该护士证实,6月29日晚上死者家属曾将“得病的朱维家”送到该医院,但在送入医院途中死亡,现在“家属来补个死亡证明”。由于6月29日该医生不当班,所以“只能信任护士的说法”。 当事护士刘某承认“曾带人开死亡证明”,但记不清当时说了什么话;而令她得以认定“死者确实已死亡”的理由是,“自己的熟人说那人已经死了”,而且“权威机构出了介绍信”。她所说的权威机构指:村委会、派出所。“没有介绍信,怎么能带人去开死亡证明?”但是,“那两份介绍信没有留在医院”。 记者随后来到朱维家生前所在的苏家屯区八一镇仁而村,一名村干部告诉记者,村里的确曾开出过证实朱维家已经死亡的介绍信。 他记得的介绍信的内容是“朱维家在外打井,发生意外死亡”。这位村干部称,开出介绍信,是给朱维家的家属“拿去用于与雇佣朱维家打井的单位协商私了的,不是拿去开死亡证明”。 据了解,公民死亡后注销户口的一般程序为:(公民)正常死亡的,由医疗机构开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开死亡证明。但公安机关同时表示,“非正常死亡”的概念并不特别清晰。 作者:选稿:祁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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