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保证公证处公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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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6日10:36 南京日报 | |||||||||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虞启忠)本版7月1日报道,市公证处出具“问题公证书”导致高女士私房被偷卖,高女士决定通过法律为自己讨回公道。昨天,高女士告诉记者,法院以“公证处不是合格的诉讼主体,应该找司法局处理”为由,口头拒绝了她的诉讼。 对此,高女士不能接受。她说,市公证处的这份公证书存在多处明显过错,直接造成了自己的房子被偷卖,法院不受理诉讼是没有道理的。
高女士索赔案引起了市民的广泛关注。公证部门本是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的权威机构,可现实生活中,公证处出错的情况屡有所见,公证的公信力正在受到人们的质疑。不少市民提出,如果法院不能保护受害人的利益,那么谁又来监督、保证公证处的公正? 公证处出错是否应该赔偿?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的陈议律师认为,公证处已经不是一个行政机关,是合格的民事主体,完全应该就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实际操作中,向公证处索赔的确很难。 据了解,我国的公证制度是1980年恢复重建的,当时公证处为行政机关。1994年,公证机构被明确界定为社会中介组织,司法部提出公证改革,公证处逐步转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公证机关公证的本质是政府出证,而在现实生活中,公证机构作为中介组织又没有注册资金来保证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为已经不是行政机关,国家赔偿主体里也找不着它。在没有一个准确定位的情况下,当事人因公证机构造成的经济损失,很难得到补偿。 据了解,目前国内与公证业务相关的法规主要有两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这两个法规都没有对公证进行监督的条款。新的《公证法》起草十多年,何时出台还是个未知数。 (编辑 草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