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酒后驾车国家标准出台 饮酒开车需过三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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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6日19:36 东方网 | ||||||||||
东方网7月6日消息:《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法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值与检验国家标准》日前由重庆和上海两地交管部门共同起草完成。根据新标准,交警可以通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人体平衡试验三种方法检查驾驶员是否有饮酒驾车行为。 长期以来,由于中国一直没有检验酒后驾车的国家标准,导致驾驶员酒后驾车被发现后还“理直气壮”地向交警要处罚证据。因处罚标准认定不一,也容易引起当事人对执法部门的误会。
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对酒后驾车的处罚更严,迫切需要一个统一的国家标准。去年,重庆和上海两地的交管部门受公安部委托,结合全国实际和本地的特点,共同起草了这份醉酒检验“国标”。 新出台的标准规定,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就属于饮酒驾驶行为;而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就是醉酒驾车。涉嫌饮酒驾车的人拒绝配合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以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被动探测到的呼气酒精定性结果,作为醉酒驾车的依据。 标准规定,对未达到饮酒驾车血液酒精含量值的车辆驾驶人员,或者不具备呼气、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条件的,应进行人体平衡的步行回转试验或者单腿直立试验,评价驾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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