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朋友提走24万炒股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7日04:19 新闻晨报 | |||||||||
状告证券公司依法获得赔偿 记者李郭平 晨报讯委托朋友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帮着炒股,却被朋友暗中提走资金,项某认为证券公司难推其责,故要求赔偿。日前,青浦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证券登记、托管、结算纠纷案
2001年8月,项某在当地一家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了开户手续,然后委托其朋友金某代为办理有关交易手续。一年后,项某发现资金账户上的24万元被人提走,为此,多次与证券公司交涉,营业部认为该款完全是按规定程序为金某办理取款手续,而且客户资金账单显示从2001年9月至2002年3月金某代理项某分3次将现金共计4万元存入项某资金账户中,这表明项某委托金某代理操作证券交易和存、取款,故公司有理由相信项某与金某之间是全权委托代理关系。 项某则认为营业部不能用存款行为来证明金某有取款的代理权限,而且金某在领取24万元的取款凭证中,没有按规定填写项某的身份证号码,说明当时自己未授权金某领款,此事与证券公司营业部脱不了干系。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提审了案外人金某(因故意杀人案被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进行询问,金某陈述:2002年7月26日,自己由于资金困难,想从项某资金账户中暂领24万元。由于当时只有账户密码,没有项的身份证不能领款,所以找到当时证券公司营业部的经理姚某,请他签字同意领款。因姚某欠自己钱,所以没问原因就在取款凭证的背面签名表示同意,自己直接把24万元划到自己商贸公司的账上,用于自己花费。 法院认为,金某在要求提取项某资金账户中的资金24万元时,并没有在取款凭证上填写项某的身份证号码,也没有出示项某的委托手续,营业部在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金某在提款时持有项某的身份证或受项某委托提款的情况下,由当时的经理签字同意,将项某资金账户中的资金24万元划入其他公司账户中,造成项某经济损失。营业部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