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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打官司选择不当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7日04:19 新闻晨报

  通讯员李学兵记者吉建富

  晨报讯在小区停泊的车辆被盗,车主将物业公司告到法院,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问车主是打物业管理纠纷官司,还是打保管合同官司,车主选择了打保管合同官司,结果被一审法院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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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钟先生是一个中学的司机,每逢周末或节假日都将学校的桑车停放在岳母住的小区内,每次停放过夜他交给小区物业公司停车管理费5元,物业公司也为他提供了专门的固定车位。今年5月7日晚,钟先生将车停靠在车位后即锁车回家,次日凌晨5时,他发现车辆已不翼而飞,白天,他即向学校汇报,校方认为是物业公司严重失责导致轿车在小区内被盗,遂将物业公司告到杨浦区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车辆的残值14万元。

  在法庭上,法院对学校起诉所依据的法律关系行使法官释明权,问学校是基于保管合同关系起诉物业公司还是基于物业管理关系起诉物业公司,学校明确选择,是基于保管合同关系起诉物业公司。学校认为,物业公司收取车辆停放管理费,表明其和物业公司已建立了一定的合同关系,物业公司理应承担对该车的保护和管理职责。物业公司认为,其仅提供车辆的泊位,并无保管的责任,不存在保管关系。

  法院认为,学校将车辆停放于物业公司管理的居民小区内,物业公司确实收取了停车费,但该收益是属全体居民所有的,物业公司非就此盈利。物业公司仅仅是行使代为收费的义务,而且钟先生锁车后,也没有将车辆的控制权交于物业公司,车辆仍处于钟先生的控制、使用、保管范围之内,不能将物业公司的提供停车便利义务定性为保管,所以学校和物业公司之间的保管关系不能成立。最终,法院判决不予支持学校依据保管合同提起的诉讼请求。

  审理该案的法官同时指出,选择不同的案由可能导致不同的诉讼后果。物业公司有小区财产安全管理的义务,车辆失窃,物业公司可能负有一定的责任,但法院要判定物业公司的管理是否存在瑕疵是基于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关系来审理,而本案的原告明确选择的是打保管合同纠纷官司而非物业管理纠纷官司,法院只能严格依照原告的选择予以审理,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的保管合同关系又不成立,所以只能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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