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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有无“限时”开发票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7日05:07 北京晨报

  “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办理”——许多超市为开发票设置了这样的限制。为此,李先生将家乐福超市告上法庭。虽然法院判决超市重开发票,但李先生却决定把官司打下去,因为他觉得“限时”开票的条款应该撤销。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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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过日期开发票遭拒

  李先生是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2003年8月至10月期间,他在家乐福超市多次购买生活用品,价款合计1335.26元。超市购物小票上有“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办理”一行字。一个多月以后,等他要求超市开发票时,对方以超过规定时间为由予以拒绝。

  李先生认为,该小票上的“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办理”条款违反了合同法所规定的公平原则,排除了他作为消费者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于是,他将家乐福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超市在开具发票的同时撤销这项条款。

  诉讼

  超市被判开具发票

  法院经审理认为,购物小票是买卖双方交易的凭证,购物小票上所载“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办理”的内容,不是双方在买卖交易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该内容对双方均不具有约束力。

  日前,李先生不满一审判决,上诉到北京市二中院。李先生认为,我国发票管理办法没有规定具体的期限。此外,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该条款也排除了消费者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家乐福公司将这个条款打印在购物小票上,但顾客又不能提出任何异议。这个条款对消费者显然是不公平的。”

  观点

  商家无权限制顾客

  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消费者与商家的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必须给消费者开具发票。消费者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商家没有权利去限制他们主张权利的时间。他说,超市是出于方便会计结算和及时交税而制定的这个条款,但是它只能是商家对消费者的一种提示,不能表明商家可以拒绝开发票。如果超市予以拒绝,表明这项条款加重合同一方的责任,而免除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此合同就应是无效的。不过,邱律师认为,消费者在没有主张权利之前就要求撤销就不能说它是无效条款。

  晨报记者 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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