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过渡办法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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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7日06:42 深圳商报 | |||||||||
为了解决宝安龙岗城市化人员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社会保障问题,市政府经过长达两年多时间的调研,结合我市的实际,出台了《深圳市宝安区、龙岗区城市化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过渡办法》。 养老金由三部分组成
根据《过渡办法》,城市化人员的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工资的60%,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为14%,其中,股份合作公司(村)缴纳9%,个人缴纳5%。 城市化人员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由三部分组成,即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20%的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额的1/120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及基本调节金300元,每年7月缴费基数将随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变化而调整。 同时享受医疗保险 根据《过渡办法》,参加了养老保险的城市化人员可以依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参加我市的综合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其医疗保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支付。 其中,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城市化人员,将可同时享受综合医疗保险待遇和地方补充医疗待遇,而支付标准为月基本养老金的12%。也就是说,这部分人员在生病期间,无论是看门诊还是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只要是在规定的基本用药、基本诊疗和基本检查项目范围内的,都可以记账90%,个人支付10%。 补缴年限“倒推法” 根据《过渡办法》,凡是年满18岁,参与股份合作公司分红的村民,都可直接纳入城镇养老保险体系,但由于我市原村民原来所缴交的社会保险费,远远没有达到我市城镇居民缴费的标准和年限,因此需要补缴养老保险费。 据悉,市区两级财政将拿出6.6亿元,为已退休的和15年内将要退休但缴费不足15年的村民,补缴社会养老保险费。同时,每年还要从两区国土基金总收入中划拨3%-5%,用于弥补村民养老保险共济基金的不足。而由个人负担部分,则可向社保机构申请从领取养老金之月起,在两年内从养老金中逐月还款。 作者: 发表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