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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两租“通吃”租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7日07:26 半岛都市报

  本报7月6日讯 租出去的门头房还差5个多月到期,房主却把房子出租给另一家,而且房租“通吃”不退。在即墨市公园街5—9号门头房,最近就上演了这样一出闹剧。

  据承租人靳先生说,他于去年12月19日正式租赁惠禾小区开发商拥有的该门头房搞经营,租期到今年12月18日为止,并一次性付了租金12500元,陈女士作为出租方代表和靳先生签订了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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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5月,靳先生所在的公司总部决定撤掉此处业务,人员也撤离即墨,房屋处于空置状态,为便于照看房屋,靳先生就把房屋钥匙交给了陈女士,并如实告知了公司的安排,希望就如何终止合同进行协商。没想到,陈女士接了钥匙后,未和靳先生打招呼,一转手就将房屋转租给另一家,并拒绝退回剩余的5个多月房租。

  陈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靳先生从出租房中撤走,并把钥匙交回来,就是解除了合同,应视为违约在先,他们有权处置房屋,并有权要求靳先生给予赔偿。她又说,目前这所房子是朋友借住的,如果靳先生态度好的话,她可以考虑让朋友出钱退给他两个月的房租。

  记者随后电话采访了新入住公园街5—9号门头房的顾先生。据顾先生讲,房子是他姐夫和房主谈的,由于没开正规发票,租一年只花了一万元。至于房主和原租房者的纠纷,他一概不知。昨天,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单正国律师,单律师表示,根据租赁合同第六条规定,“承租期间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合同”。在租赁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之前,出租方不能单方面认定承租方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承租人的承租权是出租人赋予的,出租人一房两租是一种违约行为,侵犯了承租人的承租权,违反了诚实信用和正常的交易原则,造成承租人不能继续使用该房屋,应予以赔偿,承租人还有权要求出租人继续履行合同。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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