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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巴中市两名警察将服刑人员殴打致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7日08:14 胶东在线

  2001年4月,服刑人员贾明才因犯强奸、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后,到巴中监狱服刑。贾明才体力太差(身高15l厘米,体重40公斤),经常不愿干活,监管警察杨强于2003年8月22日、24日、25日三次打其耳光,并用铁铲把、警用橡胶棒打其背部、臀部。2003年8月27日,贾明才被安排干转煤的活儿,时干时停。监管警察张国勇用警用橡胶棒打了贾大腿两下后,杨强接过橡胶棒又打了一下贾明才大腿。贾明才动手铲了几下煤后又不愿劳动,张国勇遂从地上拾起一截双股电线对贾进行殴打,杨强则拾起一根废塑料管殴打,尔后贾才将煤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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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干完活不久,贾明才倒在了铲煤处,被扶到休息室,注射了一支盐酸肾上腺素后送往巴中市人民医院抢救,当日贾明才因抢救无效死亡。

  情节严重警察被判有罪

  案发后,巴州区检察院迅速调查取证。经鉴定:贾明才系多处钝性外力打击全身躯干、肢体广泛大面积皮下软组织挫伤、肺挫伤、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杨强、张国勇不服,要求重新鉴定。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会诊报告认为:贾明才系因外伤、进食少、劳动强度大及天气炎热共同作用造成死亡,其外伤为主要死因。2003年9月3日,杨强、张国勇被刑事拘留。2004年1月2日,巴州区检察院以杨强犯故意伤害罪、张国勇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期间,死者贾明才之父书面要求对杨、张二人从轻处罚。2004年1月16日,巴州区法院以杨强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以张国勇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免予刑事处罚。

  提起抗诉终审维持原判

  巴州区法院一审宣判后,巴州区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定性不准,量刑畸轻。巴中市中级法院近日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强、张国勇行为均已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但贾明才的死因除被殴打外,与其自身体质差、劳动强度大以及在其出现创伤性休克后不当地注射了肾上腺素等有关。鉴于杨强、张国勇原工作表现较好,案发后有悔罪表现,且死者亲属多次要求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法院据此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法宣路明)责任编辑:王炜来源: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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